新时期的行政执法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党和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但现实中人们普遍感到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不佳,行政执法中存在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违法侵权、执法失范等问题,这与现行监督体系所存在的不合拍现象,导致了行政执法监督实效不明显。大家知道,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尤为重要。人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如何发挥监督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是人大监督工作中一个亟待探索的问题。笔者针对前期调查结合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情况与现状,就基层人大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自己的浅显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所谓行政执法监督,一般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的总称。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检查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进行执法工作实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监督。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还应包括监督主体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行政权力应当接受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基层人大虽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尤其是“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再加上目前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末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末充分发挥,就基层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以致产生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讲,当前在行政执法监督上存在以下问题:
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趋弱。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或合理性实行监督,并有权做出处理。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具权威性、效力最高的监督。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问题上,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未交人大讨论决定即交付执行,人大的执法监督显得疲软乏力。
2、监督的法律意识还不强。缺乏对《监督法》的足够认识,依法监督,责任意识、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不到位,实施监督时往往讲优点成绩多,讲缺点不足少,笃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启动人大监督程序。
3、监督魄力还不足。行政执法包罗万象,内容繁杂,涉及民生民利,执法主体部门多,执法对象多元化,矛盾冲突激烈,解决难度较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唯恐越权和越位。宁愿将质询、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以搞行风监督员等柔性方式应付走过场,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淡化。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监督心理存有压力。基层人大的人员配置大多与当地党委、政府是同级别的机构配置,大家多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同级监督面临尴尬境地。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管辖范围、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很不现实。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乡镇人大主席大多与党委、政府领导同级别,但镇长兼任党委副书记,而人大主席只是人大主席团的专职主席,与法律赋予的人大地位不相称,行使监督权底气不足,心理压力大。
2、监督工作认识淡薄。人大是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代表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来,代表结构有了明显改善,素质有了提高,但与人大所面临的监督任务和要求相比仍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效果。认为人大工作不像党务和行政、经济工作硬实,对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另外,个别代表因曾提的意见、建议得不到应有重视, 或得不到满意答复,导致监督热情不高,履职意识差。
3、监督形式单一。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法规种类多,执法程序具有一定弹性,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倍受关注。一些执法部门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缺乏具体的褒奖与惩戒措施。加之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过于宏观和原则,审议和提建议多,适用刚性监督措施少,工作中该跟踪调查的欠深入,使一些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办案不公,有损政府形象。
4、监督法规不够完善。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响,公民在立法环节上的参与有限,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也难免陷入重维护行政行为的误区。有的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痕迹,导致法律间不协调,甚至抵触和矛盾,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这样,难免左右为难,监督失衡。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立法滞后,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虽然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行权,但由于没有程序规定,无法可依,执行措施难于操作,造成少数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滥用职权,使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难于有力实施。
5、监督机制不尽合理。人大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机构,如审计、税务监督等。然而,这些机构都设置在政府序列,属权力的自我监督,“用自己刀削自己的刀把”,使监督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及监督力度受到制约和影响,也影响人大行使监督职权。一些地方采取党政联合发文、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替代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职权,党政不分,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处于两难境地。另外,政府机构设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门,如税务、工商、质监部门,实行人、财、物上划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设置,人大对其行政执法缺乏刚性监督手段。转贴
三、措施与对策
1、提高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的素质强弱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岗位、不同行业,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大公无私,敢讲真话。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是各行业、战线的行家里手、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独具慧眼,体现代表性。所以,要推荐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热心参政议政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开展多层次的培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素质,并组织视察、调研活动,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争民利,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2、多方施策营造监督氛围。人大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机构,监督权是人民所赋予,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真正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监督工作做深做实。要科学整合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体系资源,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要以人大监督为核心,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借助专项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严格行政处罚,搞好行政法规培训,落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紧扣群众关注点、社会热点和难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委员监督与代表监督结合,代表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
3、创新机制彰显监督权威。重视和善于调查研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面对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新要求,要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了解群众盼什么,怨什么,既要听顺耳话,也要听逆耳言,既要让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见,真正了解群众眼中的行政执法现状。要把握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结合点,善于从人大监督议题与党委、政府工作寻找结合点,使人大工作与党委合拍,与政府合力,与群众合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把握重点力求监督实效。要以“授权”、“用权”和“审评”为重点,抓住部门特点,把握监督重点,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针对性、主动性,力求监督取得实效。首先,要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授予和充分行使,解决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和行政乱作为现象,对越权审批、越权执法要依法纠正,对不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要督促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增加义务的决定予以依法撤销。要加强用权的透明性监督,对公益性事项的决策和涉及社会公众的收费项目,必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两新”房屋拆迁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要让其对有关政策充分知情。要注重用权的效率性监督,看行政管理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对不按法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依法督促整改。要利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和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准重点课题开展审议监督,把跟踪督办审议作为提高审议质量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确保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要选择群众反映强烈、执法问题较多、执法权力集中、与群众切身利害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使行政执法监督为群众服务,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为实现 “两富”现代化小城市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