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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办法
日期:2025-06-03 15:18 来源:工作人员 浏览次数:

2025529日嘉兴市秀洲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专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和事项开展监督: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实施和调整;

(三)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区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区级重大经济决策、经济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四)区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实施和调整;

(五)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重大事项;

(六)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七)有关经济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主要式为: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专题调研和视察;

(三)执法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其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建立健全专家智库,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成果等,切实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具体包括: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与解释;

(二)关于上一年度区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区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

(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财经委可以有关专工委、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对计划执行和计划草案开展专题调调研意见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区人大财经委结合大会审议情况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按照有关法律、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批准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一般在当年七月份、次年一月份分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和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就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反馈报告。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组织开展调研,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调研意见。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工委应围绕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调研意见。一般在同年十二月份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情况的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三)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工委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区人大财经委。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同时,可选择若干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同步审议。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工委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调研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就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反馈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第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按照有关法律、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区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临空经济发展、制造强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跟踪监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提交区级政府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工委开展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听取审议或专项视察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应当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本区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者经人民政府同意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与经济工作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贯通、高效协同的经济工作监督推进机制。健全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与区监察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区、镇(街)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上下联动,各镇(街)人大组织开展本区域经济工作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改革,加快构建横向多跨协同、纵向上下贯通的数字化监督机制和应用场景,为依法开展监督、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办法所列事项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